[第一车市 新闻]2018年上半年,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09次,共涉及34个汽车品牌的490余万辆汽车。在这庞大数字的背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经历了哪些重要节点?监管部门又有怎样的职责划分与机构变迁?中国汽车质量网为您梳理一番。
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开启了中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步伐。时隔两年,2004年3月,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也标志着我国正式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2016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部分中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方案》同时提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2018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正式,《三定方案》中明确了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并指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定方案》中还规定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拟定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意味着质量发展局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工作,并包含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质量发展局负责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将按照市场监管改革创新总体要求,充分结合部门以往职责经验,监督汽车制造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加大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监管力度,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对缺陷车辆进行主动召回,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汽车产品召回实施效果,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